(2013)濮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陆布礼、王香竹等与曾景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布礼,王香竹,曾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陆布礼,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原告王香竹,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曾景春,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址:濮阳市黄河中路481号。负责人:张自建,该公司经理。原告陆布礼、王香竹诉被告曾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经本院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布礼、王香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美玲代理审判员 :李翠英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