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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斌与被执行人赵彩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赵某。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武区杨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高某办理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梦湖水岸6-1801号房屋、武汉市武昌区长湖小区48号首义·顺民大厦2单元25层2室房屋及武汉市武昌区长湖小区48号首义·顺民大厦2单元25层3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的变更登记手续,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赵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梦湖水岸6-18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字第2006003721、建筑面积:130.44平方米)、武汉市武昌区长湖小区48号首义·顺民大厦2单元25层2室房屋(合同编号:昌0500236、合同面积:138.35平方米)及武汉市武昌区长湖小区48号首义·顺民大厦2单元25层3室房屋(合同编号:昌0500239、合同面积:138.35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的登记手续变更至申请执行人高某名下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勤审判员  袁堂林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