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二龙与被告重庆奇火锅延安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龙,重庆奇火锅延安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01137号原告王二龙,男,汉族,1993年7月16日出生,延安市甘泉县人,现住延安市。被告重庆奇火锅延安店负责人冯俊杰,系该店店长。原告王二龙诉被告重庆奇火锅延安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活动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实际负担25元。审判员 刘东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子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