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贾彦春与王满仓、开滦总医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彦春,王满仓,开滦总医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86号原告贾彦春。委托代理人张畋民,男,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满仓。委托代理人王绍武。委托代理人刘成歧,男,滦县司法局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开滦总医院法定代表人:高竞生,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曾庆,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新锋,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彦春与被告王满仓、第三人开滦总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彦春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彦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贾彦春负担。审 判 长 白梅玲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