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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9-07-25

案件名称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李金宝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李金宝;林延廷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章商初字第1603号 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沂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述斌,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宝,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唐县。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什兰岱村。 被告林延廷,男,生于1966年6月15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宝、林延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事由及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诉讼保全费600元,由原告山东山工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郝尚东 代理审判员  李 广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记录彭克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