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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泉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庆乐与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乐,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陈庆乐。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庆乐与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庆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336696.11元,2012年11月30日之前应付的借款利息99182.37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付336696.11元借款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88元。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担保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被本院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陈庆乐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实,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陈庆乐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陈庆乐本次申请执行借款336696.11元,2012年11月30日之前应付的借款利息99182.37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付336696.11元借款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88元。被执行人四川拓展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庆乐借款336696.11元,2012年11月30日之前应付的借款利息99182.37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给付336696.11元借款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088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庆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运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