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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炳震与被执行人靖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炳震,靖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周炳震,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靖国军,男,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周炳震与被执行人靖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珲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炳震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317元,诉讼费7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二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