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执字第69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古城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彦谋房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彦谋,西安市古城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碑执字第693-7号申请人雷彦谋,男,1942年11月24日出生,住。被执行人西安市古城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湘子庙街36号。法定代表人陈兴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碑民二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古城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古城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南院门风雷巷小区第1幢1单元0109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西安市古城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院门风雷巷小区第1幢1单元0109室房屋(房产证号1100108009Ⅲ-101-1-10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峰审 判 员 查永谦助理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