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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马里根、李菊花等与马申、张喜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里根;李菊花;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马申;张喜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民申字第0014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里根。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菊花。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院**楼******。法定代表人:马里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新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喜梅。委托代理人:贾海红,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马里根、李菊花、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帆实业)因与被申请人马申、张喜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向省人大反映情况,省人大函示本院要求依法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里根、李菊花、三帆实业申请再审称:一、马申委托马里根、李菊花购买铁矿,交给原矿主曲延桥的50万元是委托代理行为,无论是否能够收回,马里根、李菊花作为代理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马申提供的2009年2月10日协议书中的第3条后半部分被其涂掉了,而这部分内容是“50万元能要回来,就给马申,要不回来就算了”,虽然约定此协议一式两份,但是其实只有一份在马申处保存。原判认为该协议一式两份,马里根、李菊花应持有一份是错误的;三、马里根是代三帆实业与张喜梅签订协议,应当是隐名代理行为,在承担责任上应当是马申、张喜梅选择马里根、李菊花或者三帆实业,而不应当是并存的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三帆实业应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四、2009年5月13日马申出具的保证书是一份重要的证据,但是原审法院却认为马里根等人提出鉴定却不配合,对此份证据原件不予采信是错误的。首先是马申提出鉴定并不是马里根、李菊花提出,再次,不管鉴不鉴定,马申只是提出异议并没有拿出证据予以反驳,原审法院根据证据的举证责任规则,对此份证据应予以认定。马申、张喜梅辩称:一、马申委托马里根买铁矿,但是马里根交给马申的铁矿不符合购买条件,当时交付时没有合法的手续,致使无法经营。2009年2月10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表明该矿交给马里根,不管是退还是卖的权利都归马里根。现厂已交给马里根,马里根理应归还50万元给马申;二、2009年2月10日的协议书中写明此协议书一式二份,但是马里根无法提出另外一份,在其无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推翻此协议书的内容,包括被涂掉的部分;三、马里根是三帆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三帆实业的名义与张喜梅签订协议,虽未盖三帆实业的公章,但马里根的行为可以代表三帆实业,原审判决三帆实业承担连带责任正确;四、马里根出示保证书,马申对保证书提出异议,要求鉴定,后来马里根又提出保证书中马申的签名不是马申写的就是张喜梅写的,又要求对张喜梅的字迹进行鉴定,据此,一审法院根据马里根无法拿准是谁的笔迹让其承担举证责任,马里根同意由其申请,后来马里根的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再鉴定,故原审法院对此份证据不予采信是正确的。综合以上四点,应当驳回马里根、李菊花、三帆实业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马申虽委托马里根、李菊花买矿,但马里根、李菊花既没有让马申和曲延桥(原矿主)直接办理交接手续,铁矿也不符合马申的购买条件,致使马申无法经营,双方约定由马里根负责出头处理退矿和退款事宜。故原判让马里根返还马申50万元并无不当;二、马里根提供的2009年5月14日的协议内容主要针对如何处理马申经营新矿期间的对外欠款,该协议是以三帆实业公司的名义签订的,马里根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中签字,故原判判决三帆实业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三、2009年2月10的协议中约定此协议一式两份,马里根、李菊花提供不出理应在其手中的另外一份,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故原审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四、即使2009年5月13日的保证书是马申或张喜梅所签,该保证书是对如何处理马申经营期间遗留问题协议的执行保证,对涉案50万元没有关系。综合以上理由,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马里根、李菊花、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里根、李菊花、郑州三帆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虎智霞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甄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