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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新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新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民。被告:王新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王新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常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