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隆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陈庆学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学,陈世忠,周常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陈庆学,住隆化县。原告陈世忠。委托代理人于常青,河北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周常浩,司机,住隆化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负责人刘觉民,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富强,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学、陈世忠与被告周常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证据出现变化,原告陈庆学、陈世忠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庆学、陈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原告陈庆学、陈世忠负担。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静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