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袁德辉与合肥亚琴化妆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76号原告袁德辉,香港居民,住址深圳市福田区,香港身份号码C533751()。被告合肥亚琴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2号楼211、212室。法定代表人王亚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怡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