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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郭洪学与于法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学,于法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郭洪学,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于法靖,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学诉被告于法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洪学撤回对被告于法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洪学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