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2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2467号原告郑某,女,1989年5月22日生,汉族,唐山市人。被告兰某,男,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唐山市人。原告郑某诉被告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审理。由审判长张雪峰、代理陪审员武洋、杨爱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杨娜担任书记员。原告郑某诉被告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有吸毒恶习,2011年曾在安康医院戒毒多日,伺候被告又与女友多次见��关系暧昧。原告多次劝解无效,致使原告身心疲惫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根本无法生活,故原告来院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兰某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被告曾因吸毒住院戒毒多日,2011年5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于2013年7月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原告坚持离婚,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自2011年5月至今未共同生活,因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兰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负��100元,被告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雪峰代理审判员 武 洋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