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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224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安居建材批发部与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安居建材批发部,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罗建尧,何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2248-2号原告:六安市安居建材批发部,住六安市顺达大市场10栋。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六安市人民路52号巷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六安市皋星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义城镇南徐第八组。法定代表人:孙本宏。被告:罗建尧,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何建国,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安居建材批发部与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尧、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何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安居建材批发部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安居建材批发部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安居建材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六安市安居建材批发部负担。审 判 长  戚仁元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养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