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案件名称
付航与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航,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华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290号原告:付航。被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广超,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华明。原告付航诉被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华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航,被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广超,被告陈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航诉称:原告系阜南县人,自2012年开始在巢湖市阳光花园居住,自有一辆皖A11E**号代步车,平时阳光花园小区内的住户都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南大门边,2013年6月28日中午,被告陈华明威胁原告说如将车辆停放在这里就毁坏原告的车辆,原告当时质问被告陈华明,并向被告所在的物业公司反映,当时物业公司答复会进行处理,2013年7月1日上午,物业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告诉原告说,停放只要不妨碍车辆出入就行,当日下午三点多,被告陈华明在原告转身上楼后,猛砸原告的车辆,原告听到砸车声后,跑回车边发现车头两边被砸坏,被告陈华明站在车边,态度十分嚣张,拒不承认是他砸的,后原告报警,经派出所调取监控,认定系被告陈华明所为,此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提出赔偿,两被告拒不给付,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600元,承担处理事情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150元、误工费250元,合计1000元。被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车辆受损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从当时派出所调取的监控录像来看,保安陈华明仅站在车子旁边,并没有去损坏原告的车子,原告不能证明其车辆损坏系本公司保安造成的,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认可。被告陈华明辩称:本人并没有损坏原告的车辆,原告车辆受损与本人无关系,原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起诉,应当向本人道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巢湖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车辆损坏系被告陈华明所为;2、照片2张,证明原告皖A11E**号车辆当时损坏的情况;3、维修费发票1张,证明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用600元。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巢湖市阳光花园小区租房住户,被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巢湖市阳光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被告陈华明系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聘用的保安。2013年6月28日,原告在其居住的阳光花园小区内停放其所有的皖A11E**号橘红色奇瑞牌轿车时,因车辆停放位置事宜与保安陈华明发生争执,当时原告与该小区物业公司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了交涉,2013年7月1日下午,原告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因停放位置事宜再次与陈华明发生争执,原告停放车辆后,在上楼时听到有响声,遂下楼查看其车辆,发现其车辆引擎盖左右两侧各有一处凹陷,原告认为系当时在场的陈华明所为,陈华明不予承认,于是原告报警,当时巢湖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出警进行了处理,经该所民警调取小区物业监控录像,发现陈华明对原告的车辆有按捺行为,经民警做双方调解工作未果,致原告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600元,并承担处理纠纷过程中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庭审中,本院要求被告提供当时争议时间段的小区监控录像,被告表示因录像系滚动式储存,该时间段的小区监控录像已无法提供。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从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被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陈华明对原告车辆有按捺行为,被告辩称原告车辆两侧部位凹陷与保安陈华明按捺行为无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提供由其掌握的小区监控录像予以证明,在双方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被告对其持有掌握的能够反映客观事实的监控录像证据不保存或不提供,应当承担对已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陈华明系被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作为聘用单位的被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受损的维修费用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付航车辆维修损失600元;二、驳回原告付航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肥市广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本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难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