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诉被告惠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刘、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惠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刘**,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二初字第142-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组织机构代码:763817**。法定代表人: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身份证号码:44142319********,该行职员。被告:惠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水口镇,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1**。法定代表人:刘**。被告:刘**,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4162119********。被告:叶**,女,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码:44162119********。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诉被告惠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刘**、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刘**名下位于惠州下埔**号房、面积为31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48**号)的房产一套,查封价值以15万元为限。原告提供信用担保。保全费为127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名下位于惠州下埔**号房、面积为31平方米(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48**号)的房产一套,查封价值以1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两年。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卖、转让、作其它形式的处分。如需续查封,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前的15天前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钟新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