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照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立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