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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78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照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立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