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家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