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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项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负担。审判员 田 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家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