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玉平、孙宏伟等与鄂普利、鄂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平,孙宏伟,孙丽伟,鄂普利,鄂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刘玉平,女,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原告孙宏伟,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遵化市。原告孙丽伟,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被告鄂普利,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满族,工人,现住遵化市。被告鄂静,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平、孙宏伟、孙丽伟诉被告鄂普利、鄂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平、孙宏伟、孙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李立艳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绮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