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0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代子印与陈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子印,陈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322-2号申请执行人代子印,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程,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程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子印借款本息808591.78元。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程有位于临泉县城关镇前进东路南侧大常庄新村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0××23)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13年8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程此处房产(楼房4套)。房产正在查封处置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临民一初字第0297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