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代某。委托代理人曹安明。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刘彭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