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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0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098号原告代某。委托代理人曹安明。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某负担。审判员  刘彭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柴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