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执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成申请执行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执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男住湖北省英山县。被执行人河南省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浦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沈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惠浦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按照民事判决书之规定履行应尽义务完毕,但至今被执行人惠浦公司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惠浦公司银行存款24395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承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华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