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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22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德海与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海,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罗建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2249-2号原告:王德海,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六安市人民路52号巷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六安市皋星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合肥市义城镇南徐第八组。法定代表人:孙本宏。被告:罗建尧,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海与被告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罗建尧、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海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德海负担。审 判 长  戚仁元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养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