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002号原告段某某。被告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与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虎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