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翠屏民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富有等诉被告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保字第188号原告:张富有,男,四川省江安县人。原告:袁玉会,女,四川省江安县人。被告: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林家巷56号。法定代表人:赵德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有、袁玉会诉被告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有、袁玉会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富有、袁玉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宜宾市金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4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