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92号原告:高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宋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 传 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