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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92号原告:高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宋某,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  传  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