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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游样平、章相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游样平,章相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921号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信江南路1号,机构代码05642595-6。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江西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样平,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被告章相琴,女,198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农民,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游样平、章相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8月20日以被告已履行借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