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于泉水与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小白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泉水,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小白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443号原告于泉水。被告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小白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阳,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泉水与被告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小白旗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泉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于泉水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