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旌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许某诉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旌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许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丽萍、黄凤玲,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38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周永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秦清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