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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二丽与连云港双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东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二丽;连云港双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东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1402号原告周二丽。委托代理人戚文学、周恒高,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双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南路**兆隆大厦****。法定代表人宋东照。被告宋东照。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二丽与被告连云港双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东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连云港双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宋东照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因原告经本院催交,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