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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哈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山川商砼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省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山川商砼有限公司,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哈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山川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利民街道办事处裕田村。法定代表人孙成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328号。法定代表人王立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3)哈仲裁字第006号裁决书执行的哈尔滨山川商砼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3)哈仲裁字第00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伟审 判 员  肖 青代理审判员  冯国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