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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