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贾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335号原告:贾某甲。被告:贾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贾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甲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