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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二初字第00257号原告: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90.5元,由原告安徽子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