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行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绍兴县程盛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程盛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行初字第40号原告绍兴县程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漏孝翔。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明江。被告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秋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磊。第三人李国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水文。原告绍兴县程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李国民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达成仲裁调解协议,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程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程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俞江忠审判员  雷红莉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雪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