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叶金凤与程家胜、程家弟、程家秀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凤,程家胜,程家弟,程家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196号原告:叶金凤,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家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程家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程家秀,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金凤与被告程家胜、程家弟、程家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叶金凤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金凤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叶金凤承担。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亮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