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霞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英诉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长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霞浦县溪南镇长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霞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陈英,女,1988年6月16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长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溪南镇长腰村里沃1号隔壁村委楼。法定代表人陆宗桂,职务: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英诉被告霞浦县溪南镇长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属于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引发的关于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之纠纷,该案涉及人员广,适用法律层面多,认为应转入普通程序审理较为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莹审 判 员 林朝声人民陪审员 叶巍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康玲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