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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