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