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张荣娣与陈先文、钱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401号申请执行人:张荣娣,女,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陈先文,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钱美珍,女,1968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荣娣与被执行人陈先文、钱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贵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俐琴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