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公司昌邑市支行与吕金现、齐新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吕金现,齐新永,吕世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商初字第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住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夏增欣,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强,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小增,该支行法律顾问。被告吕金现。被告齐新永。被告吕世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被告吕金现、齐新永、吕世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强,被告吕世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齐新永、吕金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2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三被告所组成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均可申请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8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与被告吕金现于2012年6月8日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吕金现从原告处借款80000元;借款使用期限为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8日;年利率15.8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还约定若被告违反借款合同,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借款,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吕世涛辩称,借款担保属实,但是被告吕金现借款时不知情,不承担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日,原告与三被告吕金现、齐新永、吕世涛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三人成立联保小组,自2011年7月2日起至2013年7月2日止,三人所组成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均可申请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8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与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2012年6月8日,原告与吕金现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期限至2012年6月8日至2013年6月8日,借款金额80000元,年利率15.8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日,原告依约向齐新永提供借款80000元。截止至2013年8月12日,本金80000元未付,利息尚欠12566.1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据、放款单、利息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与吕金现、齐新永、吕世涛签订的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被告吕金现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借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偿还。因联保协议约定,原告与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吕世涛辩称因该笔借款不知情故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吕世涛、齐新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本案吕现金借款的偿付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吕金现追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金现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013年8月12日之前的利息共计12566.14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内给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两被告齐新永、吕世涛对该笔借款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吕金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80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王坤刚审判员 齐登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知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