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修忠诉被告孙绍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董修忠;孙绍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初字第144-2号原告董修忠,男。被告孙绍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修忠诉被告孙绍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3)崂民二初字第144-1号民事裁定书,该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告亦申请解除就该案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孙绍杰银行存款人民币356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青岛海沃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姜元祥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