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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民终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田莹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旧寨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旧寨子村西组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旧寨子村村民委员会,田莹,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旧寨子村西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民终字第00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旧寨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旧寨子村。法定代表人张羽,该村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旧寨子村西组,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旧寨子村。诉讼代表人朱江。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3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利于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属原审管辖范围内。且上诉人提出之上诉亦未有具体理由及对管辖异议提出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审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雷 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