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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谢伟成与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明;谢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陆民初字第1865号 原告谢伟成,男,1968年3月2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大垌村被告陈小明,男,1974年10月17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学宫巷22号本院在审理谢伟成诉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伟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成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用。 审判员 吕 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