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陆民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谢伟成与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小明;谢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陆民初字第1865号 原告谢伟成,男,1968年3月2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大垌村被告陈小明,男,1974年10月17日生,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温泉镇学宫巷22号本院在审理谢伟成诉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伟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成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用。 审判员 吕 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