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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景民一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00号原告高某,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苏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原告高某名下存款40000元予以查询、冻结,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高某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以上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