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周习平、周兴彪等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龙水村那笼村民小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习平,周兴彪,周兴雄,周兴超,周兴棵,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龙水村那笼村民小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龙水村那笼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开法民二初字第166号原告:周习平,男,汉族,现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周兴彪,男,汉族,现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周兴雄,男,汉族,现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周兴超,男,汉族,现住湛江市市辖区。原告:周兴棵,男,汉族,现住湛江市市辖区。以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余丽娇,女,现住湛江市市辖区。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龙水村那笼村民小组。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华湛,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龙水村那笼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裕来,该社社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国利、王卫,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习平、周兴彪、周兴雄、周兴超、周兴棵诉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龙水村那笼村民小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镇龙水村那笼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习平、周兴彪、周兴雄、周兴超、周兴棵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习平、周兴彪、周兴雄、周兴超、周兴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正当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习平、周兴彪、周兴雄、周兴超、周兴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周习平、周兴彪、周兴雄、周兴超、周兴棵负担。审 判 长 何昭峰审 判 员 梁 中代理审判员 黄晓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