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3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周浩与陶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陶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106号原告周浩。被告陶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负责人徐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与被告陶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认为其起诉的被告有误,要求撤回对被告陶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撤回对被告陶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2.50元,由原告周浩负担。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迎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