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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望运英与向开辉、杨军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运英,向开辉,杨军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望运英。被告向开辉。被告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望运英与被吿向开辉、杨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运英以被告杨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望运英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望运英撤回对杨军的起诉。审判员  邓望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