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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闽南与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福贤、申昌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闽南,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福贤,申昌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高闽南。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福贤。被执行人陈福贤。被执行人申昌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仲裁委员会(2012)常仲裁字第139号裁决书和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常执指字第8号指令,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福贤、申昌敬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福贤、申昌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福贤、申昌敬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门好望角大酒店有限公司、陈福贤、申昌敬的银行存款40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冬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