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源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住所地沂源县胜利路15号。被执行人周仕来,农民。被执行人沈元玲,职业。被执行人徐风奇,职业。被执行人任纪文,职业。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支行与周仕来、沈元玲、徐风奇、任纪文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现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执字第594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徐 宾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蓝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