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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刘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20日以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