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一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一初字第685号原告李某,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刘某,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李某于2013年8月20日以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泽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爱华 来自: